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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宏企业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0(天津海逸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24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徐梅芬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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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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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史玉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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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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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席国对外经济贸易依托有限公司与戚晓梅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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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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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司马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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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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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司马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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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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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司马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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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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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林鸿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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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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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汤裕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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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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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林鸿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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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张华松、尹璐变更申请人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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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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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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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15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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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1573号龙远玲、汤裕广: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15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10(天津海逸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244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杰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袁钟)委托代理人:阮谈真、邵丹丹,上海正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裕广,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佳桐岭村斗一路十七巷3号。被执行人:龙远玲,女,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佳桐岭村斗一路十七巷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汤裕广、龙远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69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2521.06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本案(2019)穗仲案字第1699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申请人即债权人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故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适格主体。现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受让债权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不能确认其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对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申请依法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汇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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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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