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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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开发区光通塑料包装彩印厂与贵州金龙建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盘县荣祥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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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开发区光通塑料包装彩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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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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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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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81民初119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盘州市荣祥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大理市凤仪镇鑫福源合成树脂瓦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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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盘州市荣祥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凤仪镇鑫福源合成树脂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1)黔0281民初1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理市凤仪镇鑫福源合成树脂瓦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盘州市荣祥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截至2021年11月4日的利息841.54元,合计10841.54元,并支付2021年11月5日以后的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息3.85%计算全部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盘州市荣祥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大理市凤仪镇鑫福源合成树脂瓦厂负担72元,由原告盘州市荣祥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81民初119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三十日内来盘州市人民法院淤泥人民法庭羊场审判点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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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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