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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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19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5年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列支业务招待费计62913.10元。当年度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21791.60元,合计列支业务招待费84704.70元,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88795393元,,税前可列支业务招待费50822.82元,已作为纳税调增8716.64元,当年度未作纳税调增25165.24元。2、2016年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列支业务招待费计78093.26元,当年度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401.40元,合计列支业务招待费78494.66元,当年度财务账主营业务收入640005091.48元,自查结转主营业务收入527552336.48元,税前可列支业务招待费47096.80元,已作纳税调增160.56元,当年度未作纳税调增31237.30元。3、2016年12月在“销售费用-物业管理费”列支计提物业管理费2729751.18元,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发票并支付2412586.19元,尚有317164.99元至2017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调整增加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2016年5月到8月,为回馈老业主,将49个车位无偿赠送,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在国地税部门组织的税务自查环节,按单价68000元/个,国税自查环节已于2017年8月缴纳增值税158666.67元及相应的附加税费19040元,土地增值税63466.67元,地税自查环节已于2017年10月将车位视同销售做纳税调增,并入自查阶段企业所得税计算依据缴纳入库。2018年4月国税重点稽查,发现该批车位视同销售价格偏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经过详细计算该项目车位销售收入为7507.1万元,销售数量为829只车位,每只车位的平均售价为90556元,因此无偿赠送的49个车位应按照销售总价443.72万元(含税)缴纳增值税,该部分车位已缴纳增值税158667元,应补缴增值税52630.90元,已于2018年6月缴纳。相应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尚未缴纳。以上违法事实,追缴企业所得税354226.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84.1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78955.4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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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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