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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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鹏与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进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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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94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杨坤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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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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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源锋与陈保利、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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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4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曾源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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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1-16 | 2017-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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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1845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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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84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洪杰 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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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845号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租金6533元【计算方式:4000元*2期-4000元除以30天*11天=6533元】;2、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8800元(计算过程:144000元*20%=28800元);3、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539253912021-05-1422:56:58:606(2021)粤0113民初1845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规定,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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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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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848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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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84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洪杰 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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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848号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租金11620元【计算方式:4150元*3期-4150元除以30天*6天=11620元】;2、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9880元(计算过程:149400元*20%=29880元);3、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539253932021-05-1422:57:03:199(2021)粤0113民初1848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规定,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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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3 |
(2021)粤0113民初1844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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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84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洪杰 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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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844号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租金10744元【计算方式:4080元*3期-4080元除以30天*11天=10744元】;2、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9376元(计算过程:146880元*20%=29376元);3、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539253892021-05-1422:56:57:325(2021)粤0113民初1844号原告广州庞大叮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货嘀嘀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规定,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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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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