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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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道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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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民初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市道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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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0-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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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道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南昌银昌实业有限公司、黄振波、江西温馨九九投资有限公司、定南县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何银泉、桂晓玲、郎义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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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民初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市道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萍乡市道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南昌银昌实业有限公司 黄振波 江西温馨九九投资有限公司 定南县龙华实业有限公司 何银泉 桂晓玲 郎义和 陶爱保 刘君 熊冻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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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定南县龙华实业有限公司、桂晓玲: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市道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萍乡市法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南昌银昌实业有限公司、黄振波、江西温馨九九投资有限公司、定南县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何银泉、桂晓玲、郎义和、陶爱保、刘君、熊冻冻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3民初25号。现因你们本人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是: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803元及利息15816975元,合计:83846975元(利息按10%的年利率暂从2017年12月28日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此后利息依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折价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于10日内承担原告投资“萍乡法莱德国际生活广场”项目6803万元本金回款责任并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四、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在其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价值的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七、被告十二在其提供的质押物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七、被告十二提供的质押财产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判令十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80万元;八、判令十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15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综合楼第六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承办团队:民事第一审判团队承办法官:周金颉法官助理:金志英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联系电话:0799-6781715邮编: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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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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