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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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宋建江、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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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0执133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宋建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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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5 |
2 |
21执恢512本院民二庭与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兵案件受理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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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恢51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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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06 |
3 |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合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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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653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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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8 |
4 |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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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执1725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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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3 |
5 |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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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执2324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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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1 |
6 |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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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执2325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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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1 |
7 |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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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执2324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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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1 |
8 |
东莞市泽丰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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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2176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东莞市泽丰纸品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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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08 |
9 |
东莞市泽丰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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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2176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东莞市泽丰纸品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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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07 |
10 |
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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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执753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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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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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津0110民初1990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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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10-21 |
2 | (2020)津0110民初1990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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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10-21 |
3 | (2018)京0105民初9944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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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10-17 |
4 | (2018)京0105民初9944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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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10-17 |
5 | (2019)京0108民初3872号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原告- 朱慧卿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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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9-20 |
6 | (2019)京0108民初3872号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原告- 朱慧卿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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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09-20 |
7 | (2020)京民终21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沈自立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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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38 | 2020-09-17 |
8 | (2020)京民终21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沈自立 被告-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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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38 | 2020-09-17 |
9 | (2019)京民终163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沈自立 被上诉人-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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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53 | 2020-09-15 |
10 | (2019)京民终163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沈自立 被上诉人-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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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53 | 2020-09-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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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802执恢503号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6 | 详情 |
2 | (2021)津0110执133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3 | (2020)京0105执35049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4 | (2020)粤0112执539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6 | 详情 |
5 | (2020)京0112执2368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3 | 详情 |
6 | (2020)京02执196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7 | 详情 |
7 | (2019)京0115执11025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2 | 详情 |
8 | (2019)京02执1039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7 | 详情 |
9 | (2019)京0115执4265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2 | 详情 |
10 | (2019)京0115执4266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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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9369号之二结案通知书公告(东莞市全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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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936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许海 被告- 东莞市全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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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9369号之二东莞市全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914419005682894840)、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91440300565737296M)、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91110302565787445U):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海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全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根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9]717号终局裁决书,经本院执行,你方已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结案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你(单位)的有关信息,解除对你(单位)的消费限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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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2 |
(2019)粤0112民初3067号原告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兵、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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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3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兵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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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3067号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兵、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起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李海兵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海兵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0元,由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李海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529196142019-11-1415:21:24:0(2019)粤0112民初3067号原告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兵、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快递,北京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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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3 |
(2019)粤1972民初4844号之二(公告判决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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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4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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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4844号之二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2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13日起,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766.8元,原告东莞市鑫达物流输送机有限公司负担23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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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4 |
(2019)粤1972执9369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公告(东莞市全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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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936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许海 被告- 东莞市全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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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9369号之一东莞市全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914419005682894840)、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91440300565737296M)、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91110302565787445U):申请执行人许海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全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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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5 |
(2019)粤0112民初3067号原告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诉李海兵、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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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30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兵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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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3067号李海兵、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诉李海兵、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1120000元(壹佰壹拾贰元整),并自2017年3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526454262019-06-1717:34:53:787(2019)粤0112民初3067号原告粤港(广州)智能印刷有限公司诉李海兵、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全枫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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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6 |
(2019)川0802民初570号原告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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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5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 被告- 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 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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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570号原告广元市公共交通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成都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垫付赔偿款702815.08元,诉请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限额内承担垫付赔偿款责任。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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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7 |
上诉人陈干、刘文吉与被上诉人肖检贵及原告胡红秀、被告朱宇、张亮、张书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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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民终149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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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干、刘文吉、肖检贵、朱宇、张亮、张书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干、刘文吉与被上诉人肖检贵及原审原告胡红秀、原审被告朱宇、张亮、张书智、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18元,由陈干、刘文吉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8民终1498号判决书,你们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承办法官:胡文君,电话:0796-8211527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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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8 |
原告胡红秀诉被告肖检贵、陈干、张书智、朱宇、刘文吉、张亮、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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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32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胡红秀 被告- 肖检贵 陈干 张书智 朱宇 刘文吉 张亮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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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红秀、肖检贵、张书智、朱宇、张亮、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红秀诉被告肖检贵、陈干、张书智、朱宇、刘文吉、张亮、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陈干、刘文吉在法定期间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监庭二0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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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9 |
胡红秀诉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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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327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胡红秀 被告- 肖检贵 陈干 张书智 朱宇 刘文吉 张亮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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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人民法院公告肖检贵、陈干、张书智、朱宇、刘文吉、张亮、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红秀诉被告肖检贵、陈干、张书智、朱宇、刘文吉、张亮、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802民初3274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干、朱宇、刘文吉、张亮、张书智连带赔偿胡红秀损失110158.91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胡红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9元,由被告陈干、朱宇、刘文吉、张亮、张书智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审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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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10 |
上诉人陈干与胡秀红、肖检贵、朱宇、刘文吉、张亮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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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75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陈干 被上诉人- 胡秀红 肖检贵 朱宇 刘文吉 张亮 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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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干与胡秀红、肖检贵、朱宇、刘文吉、张亮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8民终7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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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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