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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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路环罚字[2019]113号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19〕113号当事人: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1516149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12月10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并于2020年3月2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999号从事电机制造,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环境应急预案于2012年3月编制,超三年未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备案。2019年12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19]3-5-029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2月13日,当事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服务合同,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应急预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0年3月20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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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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