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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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国税稽罚〔2016〕17号 | 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你单位在2015年12月取得一笔销售费用800元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否列。在检查中该企业增值税未发现问题.经过抽查该企业其他发票未发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罚款1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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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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