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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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清、常熟市亨时特染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庞桂云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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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509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苏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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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14 |
2 |
1465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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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1民初146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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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4-25 |
3 |
1464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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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1民初14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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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4-25 |
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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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恢471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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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1-13 |
5 |
陈嵩与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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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1民初13212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陈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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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26 |
6 |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万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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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1执恢59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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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11-21 | 2021-02-10 |
7 |
623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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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623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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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2-08 |
8 |
624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红柿毛衫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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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6244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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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2-08 |
9 |
7341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嵩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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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7341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上诉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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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29 |
10 |
邵惠兴与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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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执复14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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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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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苏0581民初8663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被告- 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 马钰 王月芬 马君 郑洁红 上海骏马纺织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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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76 | 2018-12-20 |
2 | (2018)苏0581民初9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大壮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仲卫兵 黄冬年 郑生林 王素平 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锦江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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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06 | 2018-12-04 |
3 | (2018)苏0581民初9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方林虎 李晓华 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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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 2018-11-29 |
4 | (2018)苏0581民初67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常熟市兴隆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薛振平 朱洁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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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92 | 2018-11-18 |
5 | (2018)苏0581民初95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中奥商贸有限公司 方林虎 李晓华 张道清 潘巧巧 黄建胜 方轩轩 常熟市红玫瑰服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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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55 | 2018-09-29 |
6 | (2018)苏0581民初9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方林虎 李晓华 潘承舜 吴文燕 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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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56 | 2018-09-29 |
7 | (2018)苏0581民初9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方林虎 李晓华 潘承舜 吴文燕 常熟市方氏商标织造有限公司 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同 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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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56 | 2018-09-29 |
8 | (2013)年第0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江苏金马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骏马纺织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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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26 |
9 | (2018)苏0581民初9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方林虎 连云港晶水温泉置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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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14 | 2018-08-07 |
10 | (2018)苏0581民初9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信和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泗洪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 洪夏生 林冬敏 林春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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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78 | 2018-07-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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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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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方建琳 蔡韩燕 方林虎 李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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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4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5月20的利息人民币151452.72元、罚息人民币623587.5元、复利人民币105039.78元,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89671.55元;三、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46元,由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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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2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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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邵惠兴 王杏林 方林虎 李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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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5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22539.53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5月20的利息人民币150214.69元、罚息人民币534535.95元、复利人民币99737.75元,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74246.97元;三、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52元,由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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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3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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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邵惠兴 王杏林 方林虎 李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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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3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5月20的利息人民币150042.38元、罚息人民币639687.5元、复利人民币108248.43元,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90054.5元;三、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0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4302元,由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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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4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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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潘承舜 吴文燕 方林虎 李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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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2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5月20的利息人民币155699.94元、罚息人民币257042.18元、复利人民币74599.77元,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41726.65元;三、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2元,由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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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5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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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潘承舜 吴文燕 方林虎 李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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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6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5月20的利息人民币150387.34元、罚息人民币1039312.5元、复利人民币149782.24元,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31780.66元;三、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2606元,由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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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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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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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方建琳 蔡韩燕 方林虎 李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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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7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17年5月20的利息人民币150560.36元、罚息人民币1037875元、复利人民币149418.68元,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31756.35元;三、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2595元,由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方林虎、李晓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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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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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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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邵惠兴 王杏林 方林虎 李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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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8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截至2017年5月20的利息人民币162728.93元、罚息人民币25875元、复利人民币45461.65元,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2458元;三、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6元,由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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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
8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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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潘承舜 吴文燕 方林虎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李晓华 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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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2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欠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556332.47元,共计1556332.47元(欠息暂算至2017年5月20日,之后欠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本债务按而支付的律师费用41726.65元;3、判令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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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9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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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方林虎 邵惠兴 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 王杏林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李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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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3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欠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972725.19元,共计3972725.19元(欠息暂算至2017年5月20日,之后欠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本债务按而支付的律师费用90054.5元;3、判令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邵惠兴、王杏林、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丽平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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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10 |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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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9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潘承舜 吴文燕 方林虎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李晓华 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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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06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欠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1412044.13元,共计6412044.13元(欠息暂算至2017年5月20日,之后欠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本债务按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31780.66元;3、判令被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潘承舜、吴文燕、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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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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