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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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某、肖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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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438号之一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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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0 |
2 |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全荣、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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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6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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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7 |
3 |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洪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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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56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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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10 |
4 |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炉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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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56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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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19 |
5 |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国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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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56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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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21 |
6 |
申请执行我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隆盛环保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竞儿、章仙岳、朱跃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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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1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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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6 |
7 |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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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16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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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8 |
8 |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坤龙、倪建平、吴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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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15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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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7 |
9 |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仕、何茜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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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26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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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0 |
10 |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印亮、王长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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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27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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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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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宝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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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G39 | 2018-06-21 |
2 |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郑宝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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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G09 | 2018-04-26 |
3 |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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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G61 | 2018-04-10 |
4 | (2016)赣1027执3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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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G61 | 2018-04-10 |
5 | (2016)赣1027执3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庄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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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G61 | 2018-04-10 |
6 | (2015)金民二初字第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 西 省 金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公 告 (2018)赣1027执恢35号占洪潮 黄建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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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7 | (2018)赣1027执恢3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 西 省 金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公 告(2018)赣1027执恢32号谢小虎 张锦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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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金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杨爱国 魏风彬 杨卫琴 邓桂珍 吴正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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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9 | (2016)赣1027民初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亿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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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7-09-14 |
10 | (2016)赣1027民初10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卓尔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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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7-05-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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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宝满、曾建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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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恢1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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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2021)赣1027执恢173号郑宝满、曾建强、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你们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赣1027执恢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金溪县长岗埠)所有的地面上已封顶的钢结构一栋及混凝土基础。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材料,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1027执恢1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赣1027执恢17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评估报告,告知你们本院裁定拍卖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金溪县长岗埠)所有的地面上已封顶的钢结构一栋及混凝土基础;并告知你们经江西恒方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案涉财产评估总价为235.72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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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生、林莎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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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91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莎莎 王海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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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1027民初918号王海生、林莎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生、林莎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及2021年5月7日前的利息9531.66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王海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1027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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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3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国斌、艾小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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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138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全国斌 艾小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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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告全国斌、艾小琴: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全国斌、艾小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须知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全国斌、艾小琴偿还我行秀谷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1467.45元(截止至2021年7月14日的利息,今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日止)。2、请求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绮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4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2021年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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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4 |
张文胜、占彬华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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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7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于年月日执行 张文胜 占彬华 被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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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2021)赣1027执705号张文胜、占彬华:你们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赣1027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人民币5.6万元及利息;(2)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规定计算);(3)案件受理费594元,申请执行费741元。附:执行局联系人:彭伟平联系电话:15717049517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金溪县支行开户名称:金溪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31511000357664、9558831511000359462风险提示(见背面)特此通知2021年8月18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金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赣1027执705号张文胜、占彬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你们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2021年8月18日联系方式:执行一庭电话15717049539(办)执行二庭电话15717049538(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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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5 |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炼兵、饶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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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14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炼兵 饶爱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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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炼兵、饶爱荣: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炼兵、饶爱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须知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何炼兵偿还我行秀谷支行百福快贷借款5万元及利息365.63元,用饶爱荣房屋抵押借款20万元及利息15817.20元,借款本金合计25万元,利息合计16182.83元(利息截止到2021年7月18日,今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日止)。2、判决被告何炼兵不履行以上第一项义务时,则以被告饶爱荣座落在金溪县秀谷镇小商品市场上场的抵押房产,赣(2016)金溪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489号,抵押登记书中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借款20万元及利息15817.20元(利息截止到2021年7月18日,今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日止)2、诉讼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1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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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6 |
赖小平、卢会香与江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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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70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于年月日执行 赖小平 卢会香 被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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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2021)赣1027执706号赖小平、卢会香:你们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赣1027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5170.4元(截止至2021年1月6日的利息,今后利息按照合同计算至还清日止);(2)缴纳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规定计算);(3)担负案件受理费340元,申请执行费433元。附:执行局联系人:彭伟平联系电话:15717049517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金溪县支行开户名称:金溪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31511000359868赖小平9558831511000355940卢会香风险提示(见背面)特此通知2021年7月9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金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赣1027执706号赖小平、卢会香: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你们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2021年7月9日联系方式:执行一庭电话15717049539(办)执行二庭电话15717049538(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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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7 |
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灵灵、严伟涵、严梓涵、严武辉、李淑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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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1076号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严武辉 严伟涵 付灵灵 严梓涵 李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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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告付灵灵、严伟涵、严梓涵、严武辉、李淑梅: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灵灵、严伟涵、严梓涵、严武辉、李淑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须知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灵灵偿还我行琅琚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6109.06元(利息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今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日止)。二、被告付灵灵不履行以上第一项义务时,则请求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灵灵、严伟涵、严梓涵在遗产继承范围偿还第一项债务。三、请求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严武辉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五、请求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淑梅在遗产继承范围偿还严日辉在我行琅琚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结欠利息56109.0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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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8 |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莎、唐灵慧、唐梓杰、唐日龙、曹春梅、刘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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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民初1077号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日龙 曹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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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公告刘莎、唐灵慧、唐梓杰、唐日龙、曹春梅、刘成:本院受理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刘莎偿还我行琅琚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90355.04元(利息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今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日止);2、被告刘莎不履行以上第一项义务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莎、唐灵慧、唐梓杰、唐日龙、曹春梅在遗产继承范围偿还第一项债务;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成承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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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9 |
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郑宝满、曾建强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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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恢1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曾建强 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于年月日执行 郑宝满 被告-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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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赣1027执恢173号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郑宝满、曾建强:你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款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2)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规定计算);(3)负担案件受理费26951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7700元。附:执行局联系人:王爱平联系电话:15717049537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金溪县支行开户名称:金溪县人民法院账号:9558831511000353622曾建强,9558831511000358209郑宝满,9558831511000359942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风险提示(见背面)特此通知2021年6月3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金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赣1027执恢173号江西森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郑宝满、曾建强: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你与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2021年6月3日联系方式:执行一庭电话15717049539(办)执行二庭电话15717049538(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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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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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金友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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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7执恢1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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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7执恢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秀谷东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甘加清,董事长。被告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斌,总经理。被告罗斌,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砍门小路巷38号,身份证号332627197010311252。被告金友葱,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砍门小路巷3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909181260。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罗斌、金友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金溪县长岗阜)有未封顶的钢结构及混凝土基础,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瑞盛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金溪县工业园汽配产业园(金溪县长岗阜)所有的地面上未封顶的钢结构及混凝土基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爱平审判员彭伟平审判员彭靖翔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童可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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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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