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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众粉末

    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蟹浦工业开发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金烽火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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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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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皆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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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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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皆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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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皆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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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烽火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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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金烽火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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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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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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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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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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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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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1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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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1155号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2430元及暂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止的违约金28124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货款3243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被告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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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8
    2

    原告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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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1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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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1155号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汇众粉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珈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光胜诉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430元,违约金28124元,合计6055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钱扬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韦华、人民陪审员杨卫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8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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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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