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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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03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03号当事人:台州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518号五联大厦三层315室-6法定代表人:林恭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9Y6KC64(1/1)2019年5月22日10时43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育德路699号时,发现碧桂园都荟华庭小区门口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经查,是台州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碧桂园都荟华庭小区门口城市道路上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约8平方米。其行为已阻碍行人通行,对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失。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草)图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实当事人台州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10时43分,在台州市椒江区育德路699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8平方米。受委托人梁基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台州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10时30分左右开始在台州市椒江区育德路699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8平方米。台州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林恭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身份适格。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梁基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字有效。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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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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