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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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德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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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民初81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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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7-08 |
| 2 |
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德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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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6民初81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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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5-07 | 2020-07-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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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红梅、胡继兴、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衡信科技发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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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杨红梅 胡继兴 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 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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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红梅、胡继兴、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鹏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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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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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红梅、胡继兴、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衡信科技发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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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平 杨红梅 胡继兴 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 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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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4710号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杨红梅、胡继兴、成都凯瑞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瑞莱达物流有限公司、微观互联(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鹏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韵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3、各被告支付原告因调查、制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5000元;4、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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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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