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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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娟、喻平、张国巧、文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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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91执保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张国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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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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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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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91财保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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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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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柴惠东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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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623执保23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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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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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艳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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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81财保786号 | - |
申请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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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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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林、赵国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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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3执101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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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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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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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622执保5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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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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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陶权福、邵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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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622执保5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邵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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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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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玉辉、艾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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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622执保5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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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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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青松、宋艳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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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622执保5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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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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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仁、袁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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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622执保5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袁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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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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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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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711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温冠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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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冬梅、蒙绍代、覃小贞、蒙绍四、蒙绍球、李芳雄、温冠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7民初7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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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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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 136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包远绿 潘丽远 潘新远 张万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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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桂0107民初13697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包远绿、张万全、潘丽远、潘新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告知书、公民代理承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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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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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 136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高雄 王杰 陈会婉 杜兴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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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桂0107民初13696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杜兴冬、王高雄、陈会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告知书、公民代理承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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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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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108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慧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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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10823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慧城、秦艳林、徐军、张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我院采用其他方式皆送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4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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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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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108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秦艳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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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10823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慧城、秦艳林、徐军、张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方我院采用其他方式皆送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4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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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6 |
(2019)粤0115民初3799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汉波、阮浩波、游艺兰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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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37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阮汉波 阮浩波 游艺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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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民初3799号阮浩波、游艺兰:本院受理(2019)粤0115民初3799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汉波、阮浩波、游艺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本院(2019)粤0115民初37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阮汉波、游艺兰、阮浩波名下价值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2019)粤0115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汉波、游艺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万元及违约金(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阮浩波对被告阮汉波、游艺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阮汉波、游艺兰、阮浩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审法官:孙皓电话:020-83007068送达人:赖锋电话:020-83007068529947532019-12-2516:01:03:416(2019)粤0115民初3799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汉波、阮浩波、游艺兰追偿权纠纷一案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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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7 |
(2019)粤0115执3131号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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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执31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林焕粤 罗紫琳 杨育畅 罗伟林 姚美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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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执3131号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本院执行的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执313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林焕粤(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7301010012)、罗紫琳(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7805270045)、杨育畅(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202011196)、罗伟林(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110190035)、姚美君(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841010162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经办人:邓志东电话:020-83007151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51529785442019-12-1715:27:48:984(2019)粤0115执3131号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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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8 |
(2019)粤0115执3441号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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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执34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廖建成 李仕文 吴作婷 李仕武 夏日冰 叶柳浩 王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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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执3441号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本院执行的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执344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廖建成(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212110953)、李仕文(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709063531)、吴作婷(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808285922)、李仕武(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002143532)、夏日冰(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008053277)、叶柳浩(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812236457)、王朗(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20210153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经办人:邓志东电话:020-83007151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51529785562019-12-1715:27:41:593(2019)粤0115执3441号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追偿权纠纷一案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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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9 |
(2019)粤0115执3441号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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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执34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廖建成 李仕文 吴作婷 李仕武 夏日冰 叶柳浩 王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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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执3441号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廖建成履行向申请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37,932.4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8,870.52元及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的义务;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廖建成追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案件受理费4,730.2元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价值237,951.2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经办人:傅铭滨电话:020-83007160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60529596682019-12-0910:54:08:135(2019)粤0115执3441号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廖建成、李仕文、吴作婷、李仕武、夏日冰、叶柳浩、王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廖建成,王朗,履行,规定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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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10 |
(2019)粤0115执3131号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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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执31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林焕粤 罗紫琳 杨育畅 罗伟林 姚美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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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执3131号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林焕粤、罗紫琳履行向申请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4,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476元及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的义务;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对上述林焕粤、罗紫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林焕粤、罗紫琳追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9.5元及本案执行费由你们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价值153,860.5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经办人:傅铭滨电话:020-83007160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60529032422019-11-0516:19:15:811(2019)粤0115执3131号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焕粤、罗紫琳、杨育畅、罗伟林、姚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林焕粤,罗紫琳,姚美君,履行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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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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