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湖税稽一罚[2020]104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江山市益万窗帘店店主胡月琴到浙江安吉德辰置业有限公司推销楼盘内部装饰业务,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购货合同,装饰款89904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江山市益万窗帘店,却取得了胡月琴提供的由温州庆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13525539-40,商品名称窗帘和工艺品*无框画,金额合计89904元,已于同期结转损益。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查对象主体资格。证据二:财务报表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财务状况。证据三: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纳税申报状况。证据四:账页、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已入账、货款已支付,并于同期结转损益。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一份。另有你公司经办人周恺的询问(调查)笔录,进一步证实了以上违法事实。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财务人员陈江南(有授权委托书)签证意见情况属实。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故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受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
展开
|
2020-10-0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