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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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莞市凤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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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凤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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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东莞市凤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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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凤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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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李季杭与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沈沾俊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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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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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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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7执1665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2 | 详情 |
| 2 | (2021)粤0307执1582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8 | 详情 |
| 3 | (2021)粤0307执1027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5 | 详情 |
| 4 | (2021)粤0307执1027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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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7民初30398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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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398号之一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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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0398号之一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吕燕凌诉被告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0398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附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吕燕凌教育培训费28975元。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吕燕凌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吕燕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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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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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0398号之一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吕燕凌 被告- 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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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30398号之一 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吕燕凌诉被告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0398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附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吕燕凌教育培训费28975元。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吕燕凌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赛斯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吕燕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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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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