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海市监处〔2020〕291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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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详情 |
| 2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9〕0054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58号的宁波小椿日禾餐饮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58号的宁波小椿日禾餐饮有限公司管理的宁波小春日和日料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58号宁波小椿日禾餐饮有限公司管理的宁波小春日和日料店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9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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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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