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国沅

    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前进街14号华惠苑
    • 简介:-
    • 法律诉讼 87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明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东莞市尚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申请人-东莞市尚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广东弘华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弘华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东莞市冠祺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财产保全

    申请人-东莞市冠祺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5

    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广东弘华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广东弘华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叶格彬、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叶格彬 收起

    ... 展开
    - - -
    8

    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广东弘华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财产保全

    申请人-广东弘华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明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302民初438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 张海涛 古锦华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G55 2017-06-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09民初58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林庆教 被告- 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肖培德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5861号 肖培德: 本院受理原告林庆教诉被告肖培德、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肖培德向原告林庆教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28582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953元(以本32858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5日暂计2021年12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算的利息51953元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大浪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于2022年5月31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联系人:胡助理 联系电话:29164850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 展开
    2022-05-3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