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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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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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4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 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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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45号王艳、刘翠英: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艳、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英、陈德忠、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大忠、陈志富、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钱豪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艳、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英、陈德忠、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大忠、陈志富、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钱豪名下价值人民币334,547,027.72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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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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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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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45号 | -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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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45号王艳、刘翠英: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艳、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英、陈德忠、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大忠、陈志富、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钱豪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济中基实业有限公司、钱进、康晓玲、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艳、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创时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源仁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英、陈德忠、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大忠、陈志富、深圳市中基招商实业有限公司、钱豪名下价值人民币334,547,027.72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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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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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4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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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48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基宝能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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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481号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基宝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锡楼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18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4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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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4 |
(2021)粤03执34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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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锡楼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中基宝能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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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481号上海品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进中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基宝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锡楼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18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4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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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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