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安应急罚字[2021]第2000056号 | 安吉县应急管理局 |
2021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吉县龙鑫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装卸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1〕A117号,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5月18日前整改完毕。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安吉县龙鑫印染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主要负责人杨玉星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1-06-16 | 详情 |
| 2 | 安公(梅)行罚决字[2020]00449号 | 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1日,违法单位安吉县龙鑫印染有限公司招录长兴籍外来务工人员陈某某并建立劳动关系,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信息登记,后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综上所述,安吉县龙鑫印染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20-04-22 | 详情 |
| 3 | 湖税稽罚[2019]37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承包染色车间取得承包费收入1771200元未入账,未并计收入申报纳税,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71200元。2、2015年账外发放员工工资713156元,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151.87元。以上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58044元,弥补亏损65813.74元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92230.2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48057.57元。3、2016年度承包染色车间取得承包费收入2361600元未入账,未并计收入申报纳税,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61600元。4、2016年账外发放员工工资1176442元,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855.63元。以上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85158元,调增2015年度已经弥补的亏损65813.74元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0971.74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12742.94元。5、2017年度承包染色车间取得承包费收入2361600元未入账,未并计收入申报纳税,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61600元。6、2017年账外发放员工工资1256052元,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993.25元。以上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05548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76387元。7、2018年度承包染色车间取得承包费收入2361600元未入账,未并计收入申报纳税,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61600元。8、2018年账外发放员工工资1595147元,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461.50元。以上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6645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231072.7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837187.51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02312.5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35462.25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81277.35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2018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9-20 | 详情 |
| 4 | 安公(梅)行罚决字[2019]52338号 | 安吉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中旬以来,违法单位安吉县龙鑫印染有限公司招用外来务工人员杨某某到该单位务工,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杨某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直至同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检查查获。综上所述,安吉县龙鑫印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安吉县龙鑫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19-08-13 | 详情 |
| 5 | 安环罚字〔2017〕18号 | 县环保局 |
安吉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7〕18号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