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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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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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4民初32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道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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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6 |
2 |
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诚骏分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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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21民初1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诚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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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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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伟太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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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02民初126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华伟太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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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29 |
4 |
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诚骏分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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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21执保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湘潭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诚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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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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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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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民终47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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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01 |
6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勿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腾安瑞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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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02民初78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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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7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勿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铁建春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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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502民初78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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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8 |
叙永县泰宇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富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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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4民初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叙永县泰宇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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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29 |
9 |
武汉铁建春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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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684执269号之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汉铁建春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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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3 |
10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腾安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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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11民终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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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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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103民初245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罗志华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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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6-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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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永昌与被告罗明祥、吴昌发、肖林、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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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8民初17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永昌 被告- 肖林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吴昌发 罗明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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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林:本院受理原告江永昌与被告罗明祥、吴昌发、肖林、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永昌在本案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被告尽快付清原告止水钢板、厚胶带、泥浆网等材料款贰万贰佰壹拾元(¥202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案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2021年10月21日15时00分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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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原告江永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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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8民初5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永昌 被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罗明祥 肖林 吴昌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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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祥、吴昌发、肖林、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永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内容如下:一、依法请求被告尽快付清原告止水钢板、厚胶带、泥浆网等材料款贰万贰佰壹拾元(202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2021年4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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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3 |
(2018)川1402民初3470号原告刘德明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吴成良、杜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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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民初3470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刘德明 被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吴成良 杜江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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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02民初3470号原告刘德明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吴成良、杜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402民初3470号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并改判为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赔偿上诉人刘德明的损失(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80016.82元,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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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4 |
(2018)川1402民初3470号原告刘德明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二十四局集团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二十四局新余公司)、成都市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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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民初3470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刘德明 被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吴成良 杜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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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02民初3470号原告刘德明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二十四局集团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二十四局新余公司)、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路桥公司)、吴成良、杜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德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11577元;二、被告杜江、吴成良对原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德明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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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5 |
(2018)川1402民初3470号原告刘德明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吴成良、杜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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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东坡川1402民初347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刘德明 被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吴成良 杜江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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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02民初3470号原告刘德明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吴成良、杜江、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9年5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复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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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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