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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盈商贸

    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大石桥村二社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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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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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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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
    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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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谢俊峰与黄兵、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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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谢俊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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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赵某;遂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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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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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夏某;遂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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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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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瑜志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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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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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谢俊峰与黄兵、张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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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谢俊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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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刚、曾丽华、黄林军、王秀珍、黄兵、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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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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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刚、曾丽华、黄林军、王秀珍、黄兵、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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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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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刚、曾丽华、黄林军、王秀珍、黄兵、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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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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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兵、张礼英、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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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903民初53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兵 张礼英 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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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兵、张礼英、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黄兵、张礼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9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始,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遂信个借AETL022015000070号]约定的利率、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如被告黄兵、张礼英不能履行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87号3层、4层营业用房(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796939、0176938号)折价、变卖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在人民币49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46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1000元,由被告黄兵、张礼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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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2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浩、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黄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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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903民初53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浩 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 黄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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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浩、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黄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解除原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浩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遂信个借AETL132016000381号);2、被告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及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分为,自2017年11月21日起,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如被告唐浩不能履行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87号1层5号、6号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等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被告黄兵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6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9600元,由被告唐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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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5
    3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兵、张礼英、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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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903民初53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兵 张礼英 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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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兵、张礼英、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兵、张礼英立即偿付借款本金490万元,给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息;2、被告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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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4

    (2018)川0923民初253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瑜志建材有限公司、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黄兵、张礼英、黄瑜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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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923民初2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遂宁市瑜志建材有限公司 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 黄兵 张礼英 黄瑜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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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923民初253号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瑜志建材有限公司、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黄兵、张礼英、黄瑜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遂宁市瑜志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5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511416.67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黄兵、张礼英、黄瑜志对被告遂宁市瑜志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张礼英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开发区天峰街78栋3单元的房屋[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B0013369号、遂国用(2005)字第3767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B0013370号、遂国用(2005)字第3767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B0013371号、遂国用(2005)字第3767号],被告张礼英、黄兵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皇家花园D15栋2层房屋[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621245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621246号、武国用(2006)第14788号],被告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87号办公楼附楼1层房屋[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76935号、遂国用(2011)字第03616号]及嘉禾西路87号1层7号房屋[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76942号、遂国用(2011)字第03609号]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8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遂宁市博盈商贸有限公司、黄兵、张礼英、黄瑜志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遂宁市瑜志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遂宁市瑜志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2800元,由被告遂宁市瑜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黄兵、张礼英、黄瑜志连带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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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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