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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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赵颖等吴建平、赵樟明、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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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37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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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26 |
2 |
贵溪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菊荣、于单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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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81民初1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贵溪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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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1-27 |
3 |
贵溪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菊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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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81民初1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贵溪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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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1-27 |
4 |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张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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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81执2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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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7-31 |
5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太辉、郑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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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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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7-15 |
6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尚明、郑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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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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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7-15 |
7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方文、郑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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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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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7-15 |
8 |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张彪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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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81执275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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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7-31 |
9 |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市老村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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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民初3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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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9-04-29 |
10 |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与张彪兵、李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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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81民初16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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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人民法院 | 2018-10-11 | 2019-08-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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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广丰县中远贸易有限公司 李少华 邱叶琪 郑忠兵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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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6-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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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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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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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郑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利息2,138,4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止),后续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4]饶县微贷部个借字第160442014091110010005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偿清止;二、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鹰潭市贵溪市柏里大道新都花苑2号楼商业街SP-11-20-1,产权证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1507号)享有抵押权。被告郑尚明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金额内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三、被告郑忠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270元,由被告郑尚明、郑忠兵、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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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2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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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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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肖太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利息2,257,2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止),后续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4]饶县微贷部个借字第160442014091110010003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偿清止;二、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鹰潭市贵溪市柏里大道新都花苑3号楼商业街SP-4-10-1,产权证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1496号;鹰潭市贵溪市柏里大道新都花苑4号楼商业街SP-1-3-1,产权证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1500号)享有抵押权。被告肖太辉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金额内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三、被告郑忠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00元,由被告肖太辉、郑忠兵、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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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3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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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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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陈方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2,37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止),后续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4]饶县微贷部个借字第160442014091110010004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偿清止;二、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鹰潭市贵溪市柏里大道新都花苑5号楼商业街SP-39-57,产权证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1508号)享有抵押权。被告陈方文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金额内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三、被告郑忠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32元,由被告陈方文、郑忠兵、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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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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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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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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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陈方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2,37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止),后续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4]饶县微贷部个借字第160442014091110010004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偿清止;二、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鹰潭市贵溪市柏里大道新都花苑5号楼商业街SP-39-57,产权证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1508号)享有抵押权。被告陈方文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金额内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三、被告郑忠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32元,由被告陈方文、郑忠兵、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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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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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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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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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肖太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利息2,257,2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止),后续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4]饶县微贷部个借字第160442014091110010003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偿清止;二、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鹰潭市贵溪市柏里大道新都花苑3号楼商业街SP-4-10-1,产权证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1496号;鹰潭市贵溪市柏里大道新都花苑4号楼商业街SP-1-3-1,产权证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1500号)享有抵押权。被告肖太辉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金额内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三、被告郑忠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00元,由被告肖太辉、郑忠兵、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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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6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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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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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21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为:一、被告郑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利息2,138,4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日止),后续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4]饶县微贷部个借字第160442014091110010005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偿清止;二、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鹰潭市贵溪市柏里大道新都花苑2号楼商业街SP-11-20-1,产权证号: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13001507号)享有抵押权。被告郑尚明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金额内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三、被告郑忠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70元,由被告郑尚明、郑忠兵、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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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7 |
关于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老村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才忠、张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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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民初3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老村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才忠 张忠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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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老村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才忠、张忠兵: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老村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才忠、张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1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7日承办法官:余林娣,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方式:0793—82585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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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8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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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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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2018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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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9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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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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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2018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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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10 |
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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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民初42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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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2018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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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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