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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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与孙毅、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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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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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蒲城县农丰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曹存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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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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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与马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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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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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杨翠玲等无因管理纠纷(9298)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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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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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与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杨翠玲,王苏平无因管理纠纷(9298)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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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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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苏平、杨翠玲等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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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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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与田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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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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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韩城市柏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韩城市柏忠自动化砖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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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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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与余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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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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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蒲城县农丰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曹存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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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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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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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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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杨翠玲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王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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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苏平、杨翠玲:-->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苏平、杨翠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苏平、杨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已向你们公告送达陕公信房评(2020)法字第00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9)陕0502执恢7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评估报告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3日10时至2020年11月24日10时止、2020年12月26日10时至2020年12月27日10时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两次进行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陕0502执恢7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变卖)。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10时至2021年7月22日10时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澄城县庄头新街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澄房权证庄股字第302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为:澄国用(2009)第000473号】进行变卖。2021年5月22日,买受人王智功(身份证号:612129197201183110)以180864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地产。本院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案款1545300元,本案执行费用12538元,本院已扣除。2021年6月29日,本院已将涉案房地产交付买受人王智功。该涉案房地产内所属被执行人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苏平、杨翠玲的物品本院已指定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负责保管。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请我院将被执行人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的剩余拍卖款项中的155241元提取至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专用账户,我院收悉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后,于2021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的剩余拍卖款项中的155241元已转至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专用账户。剩余案款95561元,因被执行人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苏平、杨翠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剩余款项95561元已提存至本院专用存款账户,待被执行人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苏平、杨翠玲本人出现后,由其本人申请从该账户上领取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法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陕0502执恢72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书及(2019)陕0502执恢722号结案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91877302021-08-1909:13:03:855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苏平、杨翠玲3757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8/19/content_9187730.htmlnull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10/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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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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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2执恢7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 王苏平 杨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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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苏平、杨翠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澄城县神井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王苏平、杨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陕0502执恢722号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陕公信房评(2020)法字第00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论为:200.96万元)及(2019)陕0502执恢7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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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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