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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沣和堂

    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154号9楼915-916号自编C5房(仅限办公用途)(不可作厂房使用)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程子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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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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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程子久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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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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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柏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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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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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1)粤0112执6950号本院民一庭与陈柏冰、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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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1)粤0112执6950号本院民一庭
    陈柏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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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柏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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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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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陈柏冰、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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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柏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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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12执194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27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程子久、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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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312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程子久 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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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粤01民终31267号程子久、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程子久、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二、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程子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房屋使用费用135988元支付给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三、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程子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利息(利息计付:以135988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日止);四、驳回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由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20元,由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程子久负担3000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由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20元(广州弘丰健康产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多预交的753.6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程子久负担3000元(广东沣和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程子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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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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