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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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诚与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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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1070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许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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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2-23 |
2 |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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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6224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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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1-19 |
3 |
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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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异100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人-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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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3-31 | 2020-07-09 |
4 |
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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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异100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人-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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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3-31 | 2020-07-09 |
5 |
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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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异100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人-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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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3-31 | 2020-07-09 |
6 |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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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执217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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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21-01-22 |
7 |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展航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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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5869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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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8-18 | 2018-10-11 |
8 |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思奥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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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30937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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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08-18 | 2018-09-02 |
9 |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金航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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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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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08-18 | 2018-09-02 |
10 |
广东安镁思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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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94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安镁思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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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8-1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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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82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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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2 | (2018)粤1972民初81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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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3 | (2018)粤1972民初8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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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2-07 |
4 | (2016)京0108民初85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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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G40 | 2017-01-15 |
5 | (2016)京0108民初85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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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7-01-15 |
6 | (2016)京0108民初85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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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01-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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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821号公告应诉(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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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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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21号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称,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软件销售合同关系,经对账共欠原告1495268.16元。该公司委托被告向原告开具总金额为1495268.16元票号分别为3611854、3611855、3611856的民生银行支票三张,但银行通知原告被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编号3611854的支票票面金额498422.72元以及利息(从2017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被告按支票金额的2%支付原告赔偿金9968.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4日9时30分在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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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2 |
2018粤1972民初819号公告应诉(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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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1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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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19号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称,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软件销售合同关系,经对账共欠原告1495268.16元。该公司委托被告向原告开具总金额为1495268.16元票号分别为3611854、3611855、3611856的民生银行支票三张,但银行通知原告被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编号3611855的支票票面金额498422.72元以及利息(从2017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被告按支票金额的2%支付原告赔偿金9968.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4日9时30分在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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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3 |
2018粤1972民初820号公告应诉(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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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2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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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20号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优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称,东莞优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软件销售合同关系,经对账共欠原告1495268.16元。该公司委托被告向原告开具总金额为1495268.16元票号分别为3611854、3611855、3611856的民生银行支票三张,但银行通知原告被拒绝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编号3611856的支票票面金额498422.72元以及利息(从2017年8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2.被告按支票金额的2%支付原告赔偿金9968.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4日9时30分在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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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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