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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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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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执3456号之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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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06 |
2 |
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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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6036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永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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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29 |
3 |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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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初131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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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6 |
4 |
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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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5540号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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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3-11 |
5 |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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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执510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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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30 |
6 |
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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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310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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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0-12 |
7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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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执恢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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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23 |
8 |
杭州恒德中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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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91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恒德中央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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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0-14 |
9 |
徐凤南与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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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9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徐凤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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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31 |
10 |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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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20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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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1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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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张重良 王林德 张望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吴才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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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上海金融法院 | G93G96中缝 | 2020-07-23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吴才龙 王林德 张望 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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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上海金融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2-26 |
3 | (2019)最高法民终14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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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1-07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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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63 | 2019-04-28 |
5 | (2016)京民初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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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28 | 2018-11-13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重良 贵州鑫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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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4-20 |
7 | (2016)浙民初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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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03-28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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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6-09-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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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9执862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5 | 详情 |
2 | (2020)浙0109执8627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5 | 详情 |
3 | (2020)京02执119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3 | 详情 |
4 | (2016)浙0702执962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01 | 详情 |
5 |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408号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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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林德,吴才龙,张望,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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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辖终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重良 被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王林德和张望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吴才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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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辖终20号张望、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重良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审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才龙、原审被告王林德和原审被告张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民辖终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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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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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34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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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3449号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张望: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吴才龙、王林德、张望、张重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张重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重良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被告张重良上诉请求:撤销(2019)沪74民初344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1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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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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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9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凤南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张重良 王林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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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956号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凤南与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张重良、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295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徐凤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03640元,减半收取51820元,由原告徐凤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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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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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9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凤南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王林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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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2956号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凤南诉你们与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29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64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3月6日前的利息66万元,从2014年3月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9805280元,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三.判令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张重良、王林德对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6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吕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文辉、韦红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28日14时10分在本院巍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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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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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2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凤南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张重良 王林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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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234号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凤南诉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张重良、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4234号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3日13时40分在本院巍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6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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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6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张重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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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2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凤南 被告- 张重良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王林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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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234号张重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凤南诉你与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42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凤南起诉要求被告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364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3月6日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7年3月5日为1048万元);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张重良、王林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6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吕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洋、人民陪审员徐新朝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巍山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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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
7 |
(2016)浙0106民初40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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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015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吕纯云 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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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吕纯云、张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被告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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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
8 |
(2016)浙0106民初4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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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吕纯云 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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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吕纯云、张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106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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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9 |
(2016)浙0106民初40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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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吕纯云 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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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吕纯云、张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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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10 |
(2016)浙0106民初40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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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015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被告-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张重良 张忠良 吕纯云 张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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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忠良、吕纯云、张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被告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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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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