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9022001160011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1月09日16时06分,我局三墩中队陈峰、叶飞洲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三墩镇紫荆花北路龙宇街交叉口西南侧挖掘城市道路,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当事人挖掘的人行道道路长1米,宽0.5米,计0.5平方米,挖掘的车行道长为1.5米,宽0.6米,计0.9平方米,面积合计1.4平方米,车行道上堆的渣土占地长1.5米,宽0.6米,计0.9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2020年01月1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2020年1月15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20年01月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的事实,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2、2020年01月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3、2020年01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案当事人改正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4、2020年0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的原因、过程等的事实,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当事人提供《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处理本案的资格;7、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
展开
|
2020-01-16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