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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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赵远芬,何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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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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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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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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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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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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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刘举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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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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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李常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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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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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张哲浩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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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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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王德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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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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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吴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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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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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石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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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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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王德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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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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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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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20民初37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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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52 | 2020-11-05 |
2 | (2020)渝0120民初401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王佐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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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11-03 |
3 | (2020)渝0120民初180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梁华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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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49 | 2020-10-11 |
4 | (2020)渝0120民初18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刘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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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90 | 2020-09-15 |
5 | (2020)渝0120民初379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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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87 | 2020-07-30 |
6 | (2020)渝0120民初39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陈栋伟 杨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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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87 | 2020-07-30 |
7 | (2020)渝0120民初303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徐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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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7-19 |
8 | (2020)渝0120民初180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邹金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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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7-19 |
9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石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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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104 | 2020-07-16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任建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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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104 | 2020-07-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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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20民初16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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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16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王长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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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1648号王长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告王长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20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923.81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1月13日被告累计欠付利息和复利1021.63元;2019年1月14日起的利息,以本判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未还余额为基数,从该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王长君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付清全部利息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支付复利;三、被告王长君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付清全部利息之日止,以每期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上计算收取的利息、复利和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透支本金的利息),四、被告王长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律师费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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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2019)渝0120民初16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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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16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王长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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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1647号王长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告王长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20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057.4元、违约金678.02元、手续费370.57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1月17日被告累计欠付利息和复利2517.09元;2019年1月18日起的利息,以本判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未还余额为基数,从该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王长君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付清全部利息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支付复利;三、被告王长君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付清全部利息之日止,以每期最低还款额的5%计算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收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上计算收取的利息、复利和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透支本金的利息)。四、被告王长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律师费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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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3 |
(2019)渝0120民初16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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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164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赵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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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1644号赵洪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告赵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20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967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2月7日被告累计欠付利息和复利10387.51元;2019年2月8日起的利息,以本判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未还余额为基数,从该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赵洪梅从2019年2月8日起至付清全部利息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支付复利。三、被告赵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律师费105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799.94元,由被告赵洪梅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9.97元,待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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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4 |
(2019)渝0120民初5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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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51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尹晓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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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513号尹晓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诉被告尹晓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20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借款299999.55元、利息39508.32元、违约金15980.33元、手续费7703.8元,合计363192元;并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计付逾期利息、复利和违约金(以借款299999.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以每月结算的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以每期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逾期违约金);二、被告尹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借款22872.85美元、利息3841.42美元、违约金1257.07美元、手续费239.48美元,合计28210.82美元;并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计付逾期利息、复利和违约金(以借款22872.85美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以每月结算的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以每期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逾期违约金);三、被告尹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律师费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7.88元,由被告尹晓平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待本判决书生效后退返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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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5 |
(2019)渝0120民初5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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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51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尹利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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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512号尹利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诉被告尹利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20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利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借款298054.47元、利息39684.93元、违约金15702.37元、手续费6110.82元,合计359552.83元;并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计付逾期利息、复利和违约金(以借款298054.4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以每月结算的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以每期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逾期违约金);二、被告尹利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借款29716.74美元、利息6107.48美元、违约金1709.24美元、手续费288美元,合计37821.46美元;并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计付逾期利息、复利和违约金(以借款29716.74美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以每月结算的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以每期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逾期违约金);三、被告尹利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律师费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3.3元,由被告尹利容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待本判决书生效后退返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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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6 |
(2019)渝0120民初5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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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51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郑宗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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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514号郑宗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诉被告郑宗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20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宗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借款57235.18元、利息622.31元、违约金843.9元、手续费1186.8元,合计59888.19元;并从2018年11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计付逾期利息、复利和违约金(以借款57235.1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以每月结算的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以每期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逾期违约金);二、被告郑宗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律师费1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2元,由被告郑宗钱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待本判决书生效后退返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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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7 |
(2019)渝0120民初20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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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200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刘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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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2004号刘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诉被告刘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6日10时00分在璧山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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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8 |
(2019)渝0120民初20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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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200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王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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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2003号王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诉被告王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6日9时30分在璧山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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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9 |
(2019)渝0120民初20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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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200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曾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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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2005号曾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诉被告曾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6日10时30分在璧山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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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9)渝0120民初16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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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民初16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被告- 王长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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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20民初1648号王长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诉被告王长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27日10时30分在璧山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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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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