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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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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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42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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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8-03 |
2 |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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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092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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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0-20 |
3 |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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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80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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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9-16 |
4 |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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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356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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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5-26 |
5 |
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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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44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极智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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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09-22 |
6 |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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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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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12-31 |
7 |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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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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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4-02 |
8 |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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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1民初2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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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1-23 |
9 |
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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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辖终13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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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2-28 |
10 |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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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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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20-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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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3807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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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8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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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807号之一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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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2 |
(2020)粤1972执380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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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8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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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807号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216100元、利息40788元11254(暂计2020年3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07元、执行费3403元,合计236964.25元。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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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3 |
(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之一判决公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58642621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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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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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之一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58642621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10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6100.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90元、保全费161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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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4 |
(2019)粤1972民初15755号之一公告判决(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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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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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5号之一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57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379.1元;二、限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4637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637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960元、保全费484元,合计1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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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5 |
(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应诉传票【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58642621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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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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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58642621X):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意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9.12.16)、上诉须知、(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16100.25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07月24日为3284元,暂合计219384.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粤1972民初15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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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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