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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通

    深圳市龙岗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446龙岗天安数码新城3号厂房B401(天安数码城三栋B座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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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7民初101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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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民初10171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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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10171号林木雄、张春芳: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木雄、张春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01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一、被告二于2021年8月20日就位于深圳市龙岗镇南联村住宅三层(原权属证号为6000010647号,新权属证号为: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47371号)的转让登记;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被告一林木雄的名下;三、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公告费、维权律师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金额暂定为29793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独任审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17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曾靖寓电话:0755-2846553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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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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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民初10171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龙岗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张春芳曾靖寓 被告- 林木雄 张春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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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10171号 林木雄、张春芳: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木雄、张春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101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一、被告二于2021年8月20日就位于深圳市龙岗镇南联村住宅三层(原权属证号为6000010647号,新权属证号为: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47371号)的转让登记;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被告一林木雄的名下;三、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公告费、维权律师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金额暂定为29793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独任审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17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联系人:曾靖寓 电话:0755-28465535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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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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