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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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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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854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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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14 |
2 |
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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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初343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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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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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华与欧阿芬、王钊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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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5278号 | 分家析产纠纷 |
原告-许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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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08-31 |
4 |
汪鹰烈与杨晓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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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4民初145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汪鹰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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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12 |
5 |
王小军与戚秋明、赵春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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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855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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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9-02-03 | 2020-01-07 |
6 |
王小军与戚秋明、赵春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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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3029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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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08-06 | 2020-04-28 |
7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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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72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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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5-14 | 2017-0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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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85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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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855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小军 当事人- 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戚秋明 赵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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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8552号戚秋明、赵春秀、戚海钟: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军诉被告戚秋明、赵春秀、第三人戚海钟、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04民初8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判决主文:一、被告戚秋明、赵春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小军办理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新风丽都北苑10幢2单元1101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王小军名下的相关手续;二、第三人戚海钟、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协助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戚秋明、赵春秀负担(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案件受理费的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支付)。二O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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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2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85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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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855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小军 当事人- 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戚秋明 赵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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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8552号戚秋明、赵春秀、戚海钟、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军诉被告戚秋明、赵春秀、第三人戚海钟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八年十月十日承办人:潘水良865779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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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3 |
(2015)杭上商初字第7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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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7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 被告- 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 张伟强 沈恬 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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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张伟强、沈恬、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7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1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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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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