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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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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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12执保86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周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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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1 |
2 |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阅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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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154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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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10-08 |
3 |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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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3执保35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沈阳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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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4 |
4 |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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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3执保8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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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24 |
5 |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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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57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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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10-08 |
6 |
河南取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德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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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民终642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取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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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3 |
7 |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通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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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151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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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10-08 |
8 |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成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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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151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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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28 |
9 |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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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42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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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7-19 |
10 |
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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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42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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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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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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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71 | 2020-05-12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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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71 | 2020-05-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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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7925号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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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92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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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7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139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3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3元,诉讼保全费1704元,合计6557元(已由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709元,被告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4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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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
2 |
送达裁判文书——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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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153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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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1538号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诉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沪0107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铜川路1433号第14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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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2021)粤2071执保514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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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514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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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52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52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5473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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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4 |
(2021)粤2071执保332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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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32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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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88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3060.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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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5 |
送达裁判文书——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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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57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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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574号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诉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沪0107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铜川路1433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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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6 |
(2021)粤2071执保265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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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659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邦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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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邦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6493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65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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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7 |
(2021)粤2071执保194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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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1946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云经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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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云经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9125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194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420719.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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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8 |
(2021)粤2071执保63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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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63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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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63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3060.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材料)。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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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9 |
(2021)粤2071执保112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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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1123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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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8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除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的账号为216210100100184895)的银行存款123060.29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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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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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153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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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1538号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诉南通超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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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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