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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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夏小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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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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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夏小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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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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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刘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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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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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孙火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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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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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洪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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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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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刘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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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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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孙火林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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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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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孙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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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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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孙火林、鹰潭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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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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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洪玲慧、孙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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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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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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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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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02民初29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罗爱莲 刘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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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刘兵、罗爱莲: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6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二0年五月七日承办法官:速裁庭汪生权电话:0701-6226059地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童家镇月湖新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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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2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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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02民初91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余春开 陈福花 余街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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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余街保、陈福花、余春开: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6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余春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70666元(利息已算至2018年5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余街保、陈福花对被告余春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春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春开负担,被告余街保、陈福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春开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文书送达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鹰潭市梅园分理处,账号:14391601040001358。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附记:被告:余春开,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602197702120015,住鹰潭市月湖区四海路16号。被告:余街保,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602195612253018,住址同上。被告:陈福花,女,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602195708093047,住址同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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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3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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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02民初91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余春开 陈福花 余街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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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余春开、余街保、陈福花: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严志浩电话:0701-6213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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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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