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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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培荣诉被告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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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培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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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翁嘉炜与陈伟陈鹏宇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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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翁嘉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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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翁嘉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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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翁嘉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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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翁嘉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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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翁嘉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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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翁嘉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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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翁嘉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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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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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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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翁嘉炜、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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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翁嘉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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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李培荣与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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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培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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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李培荣、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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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李培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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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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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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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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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10216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9-04-10 | 详情 |
2 | (2019)粤0304执10216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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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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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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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780号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作出(2021)粤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不服,提起上诉:1.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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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2 |
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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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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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80号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2021)粤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670467815837账户内存款964726.28元为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租金收益;二、停止(2018)粤01执3905号执行案对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670467815837账户内存款964726.28元的执行。本案受理费1345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负担13447元,由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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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
3 |
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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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黄创辉 朱芷宜案外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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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80号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终止(2017)粤01民初82号【执行案号(2018)粤01执3905号】中对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70467815837账户内人民币965705.79元租金价款的执行;2.确认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70467815837账户内人民币965705.79元租金价款归原告所有,并将该部分租金价款归还予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本院第五十九法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大楼东区59法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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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4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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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39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 黄创辉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朱芷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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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3905号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2018)粤01执3905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3905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告知书和(2018)粤01执3905号之九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7750564-8)及其法定代表人黄锡亮(身份证号码:440524197309042973)、汕头市捷佳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5147304554457)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创波(身份证号码:440582198011102919)、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5297J)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创辉(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07302932)、黄创辉(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07302932)、朱芷宜(身份证号码:34032219780718386X)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告知书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的288套房产,上述房产均为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拍卖成交款大部分已优先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作为借款本金清还。因拍卖的房产中可能存在租赁户所缴纳的押金需退还,故在拍卖成交款中留存480万元作为租户押金退还的预留款。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清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请求将此480万元作为清还借款本金划付申请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其作为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人,具优先受偿权。在拍卖成交款中原留存的480万元,是因拍卖的房产中可能存在租赁户所缴纳的押金需退还,从保障租赁户权益角度考虑而预留。在分配完毕执行拍卖款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完毕清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划付此留存的480万元作为借款本金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拟将此款划付申请执行人。特此告知。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18)粤01执3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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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5 |
(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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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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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之一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款项845989.3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845989.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8.35元,保全费4749.94元,合计1701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29元,被告负担16918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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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6 |
(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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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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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之一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款项845989.3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845989.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8.35元,保全费4749.94元,合计1701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29元,被告负担16918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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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7 |
(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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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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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8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款项845989.3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因占用上述款项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845.98元(以845989.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应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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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8 |
(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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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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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8537号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8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款项845989.3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因占用上述款项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845.98元(以845989.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应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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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9 |
(2018)粤0304民初256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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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56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培荣 被告-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黄创辉 朱芷宜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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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5651号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培荣诉你与黄创辉、朱芷宜、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日(本公告于当天公布于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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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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