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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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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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4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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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8-12-14 |
2 |
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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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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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8-07-17 |
3 |
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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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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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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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初60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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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长峰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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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峰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32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8.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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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
2 |
(2017)粤0606民初60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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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0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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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拒收相关诉讼材料,故无法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通知。关于原告广东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起副状副本及应诉材料,你已于2017年5月5日签收上述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你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出答辩期间。且本案属普通民事案件,故本院对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本案继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何序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颖欣、人民陪审员阮锦丹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佘凯琪担任记录,于2017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的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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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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