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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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征仁与陈国魁、范雁、中山市三得利物流有限公司等、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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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316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凌征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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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12 |
2 |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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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2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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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14 | 2019-10-09 |
3 |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周孝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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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97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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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20-01-01 |
4 |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谢升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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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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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1-20 | 2019-03-07 |
5 |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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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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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9-01-17 |
6 |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司绪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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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95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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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4-26 | 2018-06-19 |
7 |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司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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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88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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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6-07-20 | 2016-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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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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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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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执异8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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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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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关于(2019)粤0606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谢升源、谢守达为被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U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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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2 |
(2018)粤0606民初1430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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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谢升源 谢守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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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谢升源、谢守达: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谢升源、谢守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1430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479元及违约金60144元;二、驳回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7.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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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3 |
(2018)粤0606民初1430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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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谢升源 谢守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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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谢升源、谢守达: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天成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谢升源、谢守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货款本金200479元及利息和滞纳金(从2018年5月30日,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十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三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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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4 |
(2018)粤0606民初916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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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孝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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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孝友: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33022元及欠款利息和滞纳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欠款金额的10‰每天计算利息和滞纳金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邝贤祺、林绮玲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18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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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5 |
(2018)粤0606民初916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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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孝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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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孝友: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9166号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孝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0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30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0.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孝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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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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