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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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杰与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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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4408号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上诉人-陈英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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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9 |
2 |
中山市公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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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758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路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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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9-30 |
3 |
欧阳德志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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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55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欧阳德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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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11-16 |
4 |
陈英杰与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城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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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82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英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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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0-25 |
5 |
谢肖蕴与中山市万科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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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636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谢肖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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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19-03-20 |
6 |
叶吁与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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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3807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叶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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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2-05 | 2019-09-17 |
7 |
杨茂、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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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6695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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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6 | 2018-03-27 |
8 |
杨茂与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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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3519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杨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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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9-28 | 2018-06-22 |
9 |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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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688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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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6-07 | 2017-06-19 |
10 |
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与朱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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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38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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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4-03-04 | 2017-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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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699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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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9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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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诉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24306.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724306.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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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2 |
(2020)粤2071民初69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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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9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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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诉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海涛,吴志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7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4,306.50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本金¥724,306.5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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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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