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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28号物业片团综合楼41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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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1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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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10-12
    2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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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0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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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3-17 2020-10-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赣01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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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民初35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 被告-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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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9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支付租赁欠款21494.37元。二、驳回原告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原告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负担1102元,由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77元。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人:立案庭万欢联系电话:0791-881629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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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2

    原告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1)赣0191民初35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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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民初35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 被告-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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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西湖区大昌办公设备经营部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租赁费欠款21494.37元及违约金49648元,合计71142.37元人民币,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支付。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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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2
    3

    原告黄长头诉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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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05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黄长头 当事人-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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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赣0191民初1055号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长头诉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长头工资11334元;二、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长头违约金(以113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长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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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4

    原告袁崇诉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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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05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袁崇 当事人-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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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赣0191民初1050号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崇诉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崇工资7033元;二、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崇违约金(以70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袁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昌市高新福顺楼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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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5

    原告上海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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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61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装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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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0)赣0191民初616号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如下: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13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7元,由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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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6

    原告上海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0)赣0191民初61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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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61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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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上海衡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5513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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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8
    7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2020)赣0191民初109号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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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0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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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09号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1号海上汇写字楼14-16层房屋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腾退位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1号海上汇写字楼14-16层的房屋,并将其返还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按3995.36平方米从2018年2月17日计算至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腾退房屋并返还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210元,减半收取36105元,由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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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8

    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2020)赣0191民初110号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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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1民初11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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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110号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1号海上汇写字楼17-19层房屋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腾退位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161号海上汇写字楼17-19层的房屋,并将其返还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6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标准,按3995.36平方米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腾退房屋并返还原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210元,减半收取36105元,由被告南昌与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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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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