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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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付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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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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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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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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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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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渝0112民初60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付云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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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7 |
| 2 | (2017)渝0112民初60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付云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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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0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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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渝0112民初60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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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付云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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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20号付云菊: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付云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1972元;二、被告付云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35986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本清日止;以3598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本清日止);三、被告付云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0元,被告付云菊负担19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张雪竹联系电话:(023)6717751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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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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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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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付云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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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20号付云菊: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被告付云菊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付云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972元;2、判令被告付云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17年3月1日,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以总借款额的5‰/日计算,合计为61536.06元;2017年3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付云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雪竹联系电话:6717751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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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 3 |
(2017)渝0112民初60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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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付云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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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20号付云菊: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晋瑞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被告付云菊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付云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972元;2、判令被告付云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17年3月1日,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以总借款额的5‰/日计算,合计为61536.06元;2017年3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付云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雪竹联系电话:6717751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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