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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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峰与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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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丁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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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12-08 |
2 |
东莞市丰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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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执997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丰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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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8-03-09 | 2019-05-29 |
3 |
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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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行终312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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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7-12-30 |
4 |
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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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行初31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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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8-02-23 |
5 |
东莞市丰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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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丰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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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7-12-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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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民初159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福善装饰材料部 被告- 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超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超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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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9-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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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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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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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峰与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峰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22667元;二、被告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丁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三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日联系人:张敏、叶倩怡联系电话:0755-2607934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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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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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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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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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5022号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峰与被告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雷恒音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河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五日联系人:叶倩怡联系电话:0755-2607934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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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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