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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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金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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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24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郭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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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6 |
2 |
吴彦豪、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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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24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彦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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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6 |
3 |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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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执复31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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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30 |
4 |
祝小红、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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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18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祝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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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8 |
5 |
杜春芳、黄彩云、童斐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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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18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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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8 |
6 |
郭金明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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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9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郭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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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2 |
7 |
吴彦豪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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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民初19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彦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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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2 |
8 |
吴际平、吴际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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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13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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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1 |
9 |
吴际平、吴际宁、吴秋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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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1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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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1 |
10 |
楼春娥、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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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13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楼春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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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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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3执369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6 | 详情 |
2 | (2021)浙0783执369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6 | 详情 |
3 | (2021)浙0783执327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1 | 详情 |
4 | (2020)浙0783执605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5 | (2020)浙0783执605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6 | (2020)浙0783执4536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7 | (2020)浙0783执420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8 | (2020)浙0783执420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9 | (2020)浙0783执420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10 | (2020)浙0783执422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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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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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45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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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453号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虞深海与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4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虞深海借款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6年7月17日起,25万元自2016年8月20日起,10万元自2016年9月28日起,10万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15万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7004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1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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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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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1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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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189号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兰芳与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1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兰芳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元(已从2016年11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止,以后利息仍以40000元为基数仍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572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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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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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1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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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190号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菊花与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赵菊花借款人民币899000元并支付利息195060元(其中600000元从2015年11月19日开始,174000元从2016年4月11日开始,85000元从2016年6月30日开始,40000元从2016年12月10日开始,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止,以后利息以899000元为基数仍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7323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3340.6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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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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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1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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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187号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正明与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1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赵正明借款人民币276800元并支付利息48256元(其中120000元从2016年5月6日开始,156800元从2016年5月20开始,均按年利率12%已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止,此后利息以276800元为基数仍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3088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4775.84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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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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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1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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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179号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岳寿与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1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岳寿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利息9880元(其中4万元自2016年6月30日开始,4万元自2017年3月18日开始,均按年利率12%已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此后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1248.2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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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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