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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盈科技

    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东路430号(贵州今飞轮毂公司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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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13执保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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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4-20
    2

    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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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113执保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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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2-25
    3

    贵州晟亨聚元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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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贵州晟亨聚元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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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贵州晟亨聚元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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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贵州晟亨聚元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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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冠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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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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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华鹏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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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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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曾坚锴、车伟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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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曾坚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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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车伟华、曾坚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车伟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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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贵州凯世兴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凯世兴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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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贵州兴和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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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贵州兴和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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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68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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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68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海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长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茂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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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834号深圳长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告车伟华与被告深圳海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钟月坤、刘楚钦、曾坚义、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茂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坤泉、赵宝妹、曾坚锴、深圳市新盈通科技有限公司、张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6834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褚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拒收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14时30分在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奕敏电话:0755-8660817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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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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