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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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王加兴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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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41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兴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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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25 |
2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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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执31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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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10 |
3 |
光大金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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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执异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光大金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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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12 |
4 |
绍兴和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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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执31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和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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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10 |
5 |
绍兴和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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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执异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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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5 |
6 |
罗壹、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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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3795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罗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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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0 |
7 |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樊丽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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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异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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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7-24 |
8 |
杨文元、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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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恢465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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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24 |
9 |
杨文元、浙江广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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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恢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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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4-24 |
10 |
罗壹、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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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21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罗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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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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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602民初5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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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20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严四友 娄亚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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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四友、娄亚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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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
2 |
(2016)浙0602民初5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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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2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严四友 娄亚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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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四友、娄亚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7日下午3:1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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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
3 |
(2014)绍越商初字第34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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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347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 被告-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 严四友 娄亚利 黄海生 吴晓晔 王爱珍 王加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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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严四友、娄亚利、黄海生、吴晓晔、王爱珍、王加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被告浙江海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东方一脉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严四友、娄亚利、黄海生、吴晓晔、王爱珍、王加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绍越商初字第3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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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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