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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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杰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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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超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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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5-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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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2346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1922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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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61号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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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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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461号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原告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5912元;二、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海关罚金6000元。如果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8元,由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151572021-08-1017:16:37:0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1)粤0106民初1461号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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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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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61号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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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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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461号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退还全部合同款77824;2、被告承担海关罚金6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日17时第三十四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761452021-04-1515:36:49:52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1)粤0106民初1461号昆山市欣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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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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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陈超杰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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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超杰 被告- 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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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超杰诉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超杰退还货款人民币27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4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40000元);二、被告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超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8058192021-02-2415:53:50:984联系人:陈盛萍、邓昭君(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陈超杰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陈盛萍、邓昭君电话:020-83008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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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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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7484号瑞特尔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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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74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特尔机械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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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7484号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特尔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返还不合格产品5.6万只口罩退货货款人民币756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未交付货款按0.5%/天赔偿,共人民币62398.8元;三、判决被告退还国外客户投诉掺假12万只口罩货物货款人民币162000元;四、判决被告支付第三方机构验货费人民币2700元及退货货运费344元;五、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524032021-01-1315:52:35:40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2020)粤0106民初37484号瑞特尔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联系人:马丽彬、郭一鸣电话:020-830067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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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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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陈超杰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美(广州)区块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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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超杰 当事人- 中美(广州)区块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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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中美(广州)区块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超杰诉被告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中美(广州)区块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财产清单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076032020-08-2416:03:02:450联系人:陈盛萍、邓昭君(2020)粤0106民初16257号陈超杰与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美(广州)区块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中亿医疗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中亿创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中美(广州)区块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陈盛萍、邓昭君电话:020-83008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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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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