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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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7]14629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4月24日以来,杭州泊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用的员工韦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筑品金座301室工作后,韦某某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杭州泊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将韦某某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2017年7月12日被古荡派出所民警查获。杭州泊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杭州泊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泊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期限五日内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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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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