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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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均与绍兴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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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当事人-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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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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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6752号原告绍兴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诉俞国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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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65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被告- 俞国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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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俞国刚(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510):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65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在2020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立即将房屋腾退后归还原告;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1年5月14日为13980.8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51.5元(暂计至2021年5月14日)、违约金14663.05元,以上暂合计31195.3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1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潘佳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平君君、人民陪审员余佳佳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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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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