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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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柯顺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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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32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 被告- 王顺金 柯风付 郑顺宗 柯顺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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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郑顺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柯顺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05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代垫的执行款503590.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6元,由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由被告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负担8796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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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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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柯顺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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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 被告- 王顺金 柯风付 郑顺宗 柯顺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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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顺金、郑顺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柯顺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请求判决:被告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柯顺风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504590.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7月25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或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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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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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柯顺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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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 被告- 王顺金 柯风付 郑顺宗 柯顺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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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王顺金、郑顺宗: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柯顺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柯厝村民委员会请求判决:被告王顺金、柯风付、郑顺宗、柯顺风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504590.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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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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