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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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农秀与被告朱汗西、王浩亮、兰志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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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农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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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长平与沈灵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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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王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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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钱俊惠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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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钱俊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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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贾金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周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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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贾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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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蒋满连、陈良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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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蒋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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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杨农秀与朱西汉、王浩亮、兰夺志、浙商财保宁波镇海支公司、平安财保湖北丹江口支公司、人民财保重庆大渡口支公司、人民财保厦门湖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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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农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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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杨金山、顾东海、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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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杨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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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侯海波与李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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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侯海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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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熊文明与潘军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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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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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赵梅娟、丁亚利等与任国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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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赵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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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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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468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谷常伟、宁波汉旗澳亚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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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468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绍兴金楚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谷常伟 宁波汉旗澳亚物流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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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谷常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3****4553)、宁波汉旗澳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1596749C)、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389276XL):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金楚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谷常伟、宁波汉旗澳亚物流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115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谷常伟、宁波汉旗澳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负担10元,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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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2 |
(2019)浙0602民初468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谷常伟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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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468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 谷常伟 宁波汉旗澳亚物流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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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谷常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3****4553)、宁波汉旗澳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1596749C)、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389276XL):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68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谷常伟、宁波汉旗澳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3015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谷常伟、宁波汉旗澳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2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黎小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立洁、王惠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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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3 |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与被告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志刚、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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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40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 被告- 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胡志刚 张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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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4007号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志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与被告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志刚、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因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志刚、张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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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4 |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与被告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志刚、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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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40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 被告- 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胡志刚 张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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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4007号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与被告宁波泰力斯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志刚、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诉请:一、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500454.47元,并自2018年8月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二、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朝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荣燕、徐春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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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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