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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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国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王娇、江西泰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思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公司)、第三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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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2民初358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南昌国宇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娇 江西泰华科技有限公司 王建 思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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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国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王娇、江西泰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思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公司)、第三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追加被告王建、王娇为(2021)赣0102执257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王建、王娇分别在抽逃出资1500000元、10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萍乡思创泰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建、王娇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联系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判员陈园、书记员赖彦姗。联系电话:0791-86802636。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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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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